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102年度,9號
TPDM,102,審交簡附民,9,201303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陳芳舒
原 告 兼 陳景坤
法定代理人 鄭秀鳳
被   告 劉和章
上列被告因本院 102年度審交簡字第58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