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470號
TPDM,101,附民,470,201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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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70號
原   告 張議聰
被   告 王紹丞
      王宏倢
      鄭博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56 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郭禹晨林郁凱
蘇偉傑之刑事案件,經本院刑事庭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原告對其
等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應一併留待到庭後再行審判,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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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