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70號
原 告 張議聰
被 告 王紹丞
王宏倢
鄭博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56 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郭禹晨、林郁凱、
蘇偉傑之刑事案件,經本院刑事庭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原告對其
等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應一併留待到庭後再行審判,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