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淯筌
張宇芝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淯筌、張宇芝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 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