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12號
TCDV,102,除,112,201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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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 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第9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 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卷宗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公示催 告裁定附表所記載票據號碼為 「UI0000000」,惟聲請人提 出登載公示催告之中華日報則登載為 「U10000000」,互核 不符,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即 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應重新聲請公示催告後,按遺失支票之正確內容登報 期滿,始得再聲請除權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黃建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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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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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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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101年7月20日│47,871元 │UI0000000 │ │
│ │司廖育斌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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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