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37號
TCDV,102,重訴,137,2013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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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原   告 晨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達煌
被   告 鋊柏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新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79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 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 院於民國(下同)102年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453元,該裁定已於102年2月 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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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鋊柏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晨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