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09號
原 告 張金水
原 告 張明淵
原 告 張滄棋
原 告 張謝五妹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4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65萬5
000元【即土地公告現值3900x土地面積1570+4000x133=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693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400
0元,尚欠新臺幣6萬29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
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