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48號
TCDV,102,補,448,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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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Lawrence Poyen lIN
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律師
      賴盈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炫星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
,係由李宣毅律師賴盈志律師以訴訟代理人身分提出起訴狀,
然並未檢附委任書,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正其訴訟代理權之欠缺,並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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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炫星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