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楊雅喻
上原告與被告劉佳峻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