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99號
TCDV,102,補,399,201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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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楊雅喻
上原告與被告劉佳峻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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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