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85號
TCDV,102,補,385,201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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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陳宗旺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3,500元(計算式:每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5,500元×原告主張被告返還之面積97平方公
尺=2,473,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
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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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