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84號
TCDV,102,補,384,201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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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坤
被   告 威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彬
上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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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