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47號),惟其中被告林晋廷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37,034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15,312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4,8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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