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劉均澤
被 告 曜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060元。
二、另當事人為法人者,應記載其事務所或營業所,其有法定代
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居所,及其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同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起
訴狀被告欄雖列有曜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惟卻未記載其營
業所、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等應記載事項。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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