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53號
TCDV,102,補,353,2013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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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石顯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駿棋即林志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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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