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龔良美
被 告 張志先
陳仁和
林桂鳳
葉明瑩
余麗玉
黃錫安
陳銘增
管陳素珍
陳楊麗卿
陳炎生
紀謝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68,964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31,32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525.829
㎡=16,468,96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6,9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本件正本與原本相符。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 元,並附
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