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49號
TCDV,102,補,349,201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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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龔良美
被   告  張志先
       陳仁和
       林桂鳳
       葉明瑩
       余麗玉
       黃錫安
       陳銘增
       管陳素珍
       陳楊麗卿
       陳炎生
       紀謝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68,964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31,32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525.829
㎡=16,468,96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6,9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本件正本與原本相符。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 元,並附
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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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