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27號
TCDV,102,補,327,201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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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   告 全進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娥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伊奈股份有限公司張嘉裕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3,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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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伊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進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