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 告 全進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娥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伊奈股份有限公司、張嘉裕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3,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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