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21號
TCDV,102,補,321,201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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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林昱華
      陳弘基
      陳秀貞
      陳秀昭
      陳秀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請求各給付50萬
元及1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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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