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湯建華
代 理 人 謝進益律師
相 對 人 醫仕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核屬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未繳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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