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調裁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王樹源
相 對 人 徐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對於其未成年子女王鈞彥、王奕勛、王心妤之親權應全部予以停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王永龍與相對人於民國94年 1 月27日結婚,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王鈞彥(男、94年7 月 23 日 生)、王奕勛(男、95年9 月1 日生)、王心妤(女 、98年3 月16日生)3 人,嗣王永龍與相對人於101 年8 月 1 日離婚,並約定對於未成年子女王鈞彥、王奕勛、王心妤 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王永龍任之。嗣王永龍於101 年 11月13日死亡,相對人依法為王鈞彥、王奕勛、王心妤之親 權人。惟相對人自與王永龍離婚後,對王鈞彥、王奕勛、王 心妤未曾探視聞問,亦未曾負擔王鈞彥、王奕勛、王心妤之 扶養費,王鈞彥、王奕勛、王心妤由聲請人與其配偶余切撫 養迄今,相對人顯有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者,已不適合 擔任王鈞彥、王奕勛、王心妤之親權人;而聲請人係王鈞彥 、王奕勛、王心妤同居之祖父,為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 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停止相對人對王鈞彥、王奕勛、王心妤之親權等語。二、相對人則以:伊於101年8月1日與王永龍離婚後,即未曾探 視王鈞彥、王奕勛、王心妤,亦未給付扶養費,伊確實未善 盡保護教養之責,同意聲請人之請求,並同意由聲請人與其 配偶余切共同擔任王鈞彥、王奕勛、王心妤之監護人。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 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 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 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 ,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5條第1 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 王鈞彥、王奕勛、王心妤有疏於保護照顧,且情節嚴重,有 停止親權之事由,而提起本件訴訟,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 項,惟兩造於102 年3 月7 日調解期日依前揭家事事件法第 33條第1 項規定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見本院同日調解筆錄
),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為裁定。
四、聲請人主張其子王永龍與相對人於婚姻存續間育有未成年子 女王鈞彥、王奕勛、王心妤,嗣雙方於101 年8 月1 日離婚 ,並約定對於王鈞彥、王奕勛、王心妤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由王永龍任之,嗣王永龍死亡,相對人依法為王鈞彥、 王奕勛、王心妤之親權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1 件、戶籍謄本2 件為證,相對人對此亦不爭執,自堪信聲 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父母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者,兒童及少年 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 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既於與王永龍離婚後即未與 未成年子女王鈞彥、王奕勛、王心妤同住,照顧其等之生活 起居,且同意停止親權,則相對人對王鈞彥、王奕勛、王心 妤顯有疏於保護、照顧,且情節嚴重之情事,亦無任王鈞彥 、王奕勛、王心妤親權人之意願,聲請人本於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停止相對人 對王鈞彥、王奕勛、王心妤之全部親權,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六、民法第1094條之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 女之權利義務時,則依該條所定之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 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姐、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 母等順序,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查王鈞彥、王奕勛、王 心妤之生父王永龍於101 年11月13日死亡,王鈞彥、王奕勛 、王心妤之親權依法應由相對人任之,惟相對人經本院停止 其對王鈞彥、王奕勛、王心妤之全部親權,是王鈞彥、王奕 勛、王心妤之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其權利義務,有如前述, 有關王鈞彥、王奕勛、王心妤之監護人部分,自應依上揭民 法第1094條第1 項規定之順序定其監護人。而聲請人與其配 偶余切係與王鈞彥、王奕勛、王心妤同居之祖父母之事實, 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可稽,則相對人對王鈞彥、王奕勛、王心 妤之親權經本院宣告停止後,依前開民法第1094條第1 項規 定,聲請人與余切即為王鈞彥、王奕勛、王心妤第一順序之 法定監護人,併此敘明。
七、依家事事件法第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