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02年度家訴字第17號
原 告 謝政庸
訴訟代理人 吳昀陞律師
被 告 謝秋花
林謝鳳珠
謝滿香
謝鳳玉
鄭謝安民
謝美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登皓
被 告 鮑謝鳳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謝卓專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八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壹、被告林謝鳳珠、鮑謝鳳妹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 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謝卓專於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一 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謝卓 專之子女,均為被繼承人謝卓專之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謝 卓專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亦未以契約約定 不得分割之情形,惟被告林謝鳳珠、鮑謝鳳妹遲未出面解決 本件遺產分割事宜,致兩造迄今就遺產分割未能達成協議, 原告自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本於遺產分割 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謝卓專之遺產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貳、被告方面:
一、被告謝秋花、謝滿香、謝鳳玉、鄭謝安民、謝美菊部分:同 意原告之請求,對原告所主張被繼承人謝卓專之遺產範圍及 應繼分均無意見。
二、被告林謝鳳珠部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據其提出之書 狀,均為無關本案之言論,而未就原告所為之主張有反對或
不同意見之陳述。
三、被告鮑謝鳳妹部分;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叁、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存摺 帳戶明細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正。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千一百四十一條分別著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 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 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 ,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①以原物 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 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 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 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 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 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第 一千一百六十四條、第八百三十條第二項、第八百二十四條 第二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謝卓專遺有財 產,依上開規定,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 共有,因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 ,而兩造就系爭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以遺產分割為 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謝卓專 之遺產,自屬有據。又被繼承人謝卓專所遺留可供分割且現 存之遺產(含自繼承開始後所生之法定孳息)有如附表一所 示,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共同繼承,每人各得八分之一。 本院審酌本件當事人意願與系爭遺產性質,認應採如附表二 所示之分割方法最為妥適。從而,原告本於遺產分割請求權 ,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主張如附表二所示方法分 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肆、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 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 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 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亦即各負擔八 分之一,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丙、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之一、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附表一:被繼承人謝卓專之遺產(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遺 產 項 目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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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銀行霧峰分行定期存款│9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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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中銀行霧峰分行活期存款│967,0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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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定期存款│8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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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灣銀行霧峰分行活期存款│22,9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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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繼承人謝卓專遺產分割方法
附表一所示之存款(含自繼承開始後所生之法定孳息),由兩 造按應繼分比例各取得八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