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405號聲 請 人 張源銘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靖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釋明本件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為何(非訟事件法第30 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參照)。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