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305號聲 請 人 忠港醫院法定代理人 蔡文凱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益光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補附表。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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