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305號
TCDV,102,司票,1305,201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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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305號
聲 請 人 忠港醫院
法定代理人 蔡文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益光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補附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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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