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202號
TCDV,102,司票,1202,201303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202號
聲 請 人 陳金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隆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本票提示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