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202號聲 請 人 陳金蓮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隆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本票提示日為何?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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