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清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2年度,5號
TCDV,102,司消債聲,5,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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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楊秀儀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陳家琪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董文貴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商銀)
前列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原台新商銀)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一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百三十五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自民國一0一年三月至一0九年二月)應予延長十二個月,履行期限延長至民國一一0年二月十日。更生方案原定應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十日



之給付,延至民國一0三年三月十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楊秀儀(下稱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 第135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公告暨更生 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足憑。然債務人於102年3月8 日向本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其所提8年計96期、以 每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4,000元之更生方案經本院裁 定認可確定後,即自確定之翌月即民國101年3月10日起按時 清償,惟其於101年2月18日確診罹患卵巢惡性腫瘤,於秀傳 醫院住院接受開腹式左側卵巢、輸卵管切除、雙側骨盆腔淋 巴節摘除、主動脈旁淋巴節摘除及腹膜切片手術,後續定期 每三禮拜接受化學治療,因而工作中斷並於102年3月1日起 留職停薪修養身體,以致3月起按時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 ,且醫生建議休養1年半時間,遂聲請向後遞延履行1年等情 ,有債務人聲請狀、102年3月21日陳報狀等在卷可按,復據 債務人提出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102年2月18日及 102年3月20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2紙、鈺馨健康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員工離職證明書為證。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 無據,是債務人因病開刀治療無法工作,確係有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 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予准許。爰斟酌債務 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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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商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