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林世宗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 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 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瓊云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巨祐股份有限公司、廖偉辰 即廖卿霖、張瓊云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6年7月3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 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7月29日至136年7月28日止 。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瓊云、巨祐股份有限公司、 廖卿霖。
嗣全部抵押物於101年2月24日信託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兆豐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債務人廖偉辰即廖卿霖、張瓊 云於100年11月3日起向聲請人合計借款4,400,000元,約定 有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1年12月21日起即未繳納利息,應 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033,33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本
票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雖為抵押物之受託人,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 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 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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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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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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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豐原區 │安康 │ │ 932-1 │建│ 22.88 │ 全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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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豐原區 │安康 │ │ 931-7 │建│ 27.59 │ 全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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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 │豐原區 │安康 │ │ 930 │建│ 292.83 │ 2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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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中 │豐原區 │安康 │ │ 931-9 │建│ 158.08 │ 2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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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臺中 │豐原區 │安康 │ │ 932-5 │建│ 310.15 │ 2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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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 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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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市豐原區安│住家用 │第一層:40.18 │壹層平台等玖│全 部│
│ │ │康段931-7及 │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 │第二層:39.23 │項:27.04 │ │
│ │ │932-1地號 │ │第三層:36.16 │ │ │
│1│934 ├───────┤ │第四層:29.82 │ │ │
│ │ │臺中市豐原區保│ │地下層:43.32 │ │ │
│ │ │康路125巷3號 │ │合 計:188.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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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安康段952建號,面積776.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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