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22號聲 請 人 李騰峰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向發票人為掛失止付通知之文件資料(即存證信函及回執); 若無該資料,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 期、到期日、票據金額及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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