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222號
TCDV,102,司催,222,2013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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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李騰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向發票人為掛失止付通知之文件資料(即存證信函及回執);
  若無該資料,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
  期、到期日、票據金額及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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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