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734號
債 權 人 壬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行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紘園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紘園工程有限公司及湯毓霖是否均為本件債務人?如
均為本件債務人,並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
㈡提出紘園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併
請更正。
㈢確認利息請求係年息百分之五或百分之六?(因聲請狀載
之請求標的與原因事實不符。)
㈣敘明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算利息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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