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541號
TCDV,102,司促,8541,2013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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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541號
債 權 人 鑫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LANSON, LORNA TALUNGON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清償期限即利息起算日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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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