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541號
債 權 人 鑫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LANSON, LORNA TALUNGON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清償期限即利息起算日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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