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388號
TCDV,102,司促,8388,2013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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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388號
債 權 人 葉如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德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部落格回應之原始資料,以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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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