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388號債 權 人 葉如芬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德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部落格回應之原始資料,以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