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581號債 權 人 曾瑞德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瑞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㈠債權人曾瑞德是否即「林森建材行」(獨資)?若是,應提 出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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