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433號
TCDV,102,司促,7433,201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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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433號
債 權 人 廖名福
債 權 人 廖名永
債 權 人 廖名裕
債 權 人 廖名勳
債 權 人 廖名凱
債 權 人 廖名彰
債 權 人 廖揚誠
債 權 人 廖名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祭祀公業廖君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3,500元。
  ㈡請確認系爭結餘款金額是否正確,如有誤載並請更正(查
   系爭結餘款金額,於事實理由內之記載為38,597,747元,
   但於附件請求金額明細表內之記載為385,977,447元,兩
   者之記載並不相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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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