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433號
債 權 人 廖名福
債 權 人 廖名永
債 權 人 廖名裕
債 權 人 廖名勳
債 權 人 廖名凱
債 權 人 廖名彰
債 權 人 廖揚誠
債 權 人 廖名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祭祀公業廖君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3,500元。
㈡請確認系爭結餘款金額是否正確,如有誤載並請更正(查
系爭結餘款金額,於事實理由內之記載為38,597,747元,
但於附件請求金額明細表內之記載為385,977,447元,兩
者之記載並不相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