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396號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正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㈠原始債權讓與資料(最初債權人為「美國銀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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