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890號
債 權 人 彭妙娟即源宜欣建材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源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因所提出之本票影本未能辨識發票人 身分)。此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依 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