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943號
債 權 人 林明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祥不銹鋼企業有限公司、林端容發給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 :「㈠債務人高祥不銹鋼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5年12月18 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 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 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㈡確認林端容是 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 、法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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