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2年度,9號
TCDV,102,勞執,9,201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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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炳勳
      呂聰岳
      吳宗憲
      吳瑞美
      陳良裳
      羅緯謙
      李國風
      李喬曦
      林順和
      陳俊良
      羅元廷
      陳永源
      謝順龍
      張堯山
      嚴博信
      何明輝
      蔡淑貞
      王婷玉
      程俊琦
      王文杰
      彭美玲
      李美欣
      鄭詩婷
      丁勁禔
      黃崇榮
      陳玉琴
      陳丹琪
      曾雅苗
      許美玉
      林曉玲
      林秀珍
      郭美莉
      陳良輝
      石倍瑄
      黃昇賢
      劉朝琴
      賴瑞杰
      李淑珍
      涂惟棻
      王永茂
      王 敏
      胡太寧
      張靜雅
      陳景章
      呂錦和
      陳文崇
      黃秀全
      柳金鳳
      成麗雲
      孫貴美
      廖惠玲
      葉金鳳
      張簡志柔
      鄭淑媛
      葉珈汝
      潘蔡秀藝
上五十六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呂明致
相 對 人 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2 年2 月4 日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如附件)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就已確認勞方56人等之積欠工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給付( 每人詳細金額如附件) ,給付方式由資方於民國102 年2 月25日下午5 時前匯入勞方56人等之薪資帳戶內」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2年2月4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詳如附 件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示,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 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於102年2月4日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如附件之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 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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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