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2年度,7號
TCDV,102,勞執,7,2013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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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羅慧娟
      蔡淑郁
      張小英
      鄭淑月
      黃娟億
      高國瑋
      陳文山
      黃政禓
      賴宏修
      曾秋郡
      李世平
      蔡秀汾
      邱俊福
      洪麗文
      林景木
      蔡金郎
      蘇國棠
      吳金滿
      歐耀評
      曾如森
      楊淑美
      張國清
      徐筑伶
      陳春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明致
相 對 人 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第四項調解結果所載:「(一)勞資雙方確認積欠薪資及資遣費等金額(詳如清冊)。(二)資方同意於102年2月25日支付上述金額(詳如清冊)。(三)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調解成立,雙方同意本案今後不再提出任何異議或請求權。」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ㄧ、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雲林縣 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2年2月19日調解成立 ,相對人同意給付如附件所示工資及資遣費,並於102年2月 25日前給付完畢,惟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 提出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如附件所示工資及資遣費爭 議,前經雲林縣政府於102年2月19日調解成立,有雲林縣政 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自得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核與 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玫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附件:勞資爭議調解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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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