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552號
TCDV,101,重訴,552,2013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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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52

上 訴 人 林美伶
被 上訴人 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季吉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 4,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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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