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鼎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3 筆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為新臺幣(
下同)25,936,47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60,408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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