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330號
TCDV,101,重訴,330,20130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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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長生
      郭大林
      郭張雲
      郭清吉
      張銀霞
      藍麗玲
      郭姿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怡明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330 號
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8 萬3,250 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216+34)平方公尺×22,333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5,583,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4,511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
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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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