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調訴字,101年度,5號
TCDV,101,調訴,5,2013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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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調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余泊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誠祥間101 年度調訴字第5 號撤銷調解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2,6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本件非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事件,依法應繳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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