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瑩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鎧璟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洪雅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林善因1.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 貳佰萬玖仟參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壹仟
參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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