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813號
TCDV,101,訴,2813,20130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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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靜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峻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峻銘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02年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5,2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9,90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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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