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53號
上 訴 人 邱創基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澤
上訴人與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
225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
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1,481,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6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
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3,626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
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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