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87號
上 訴 人 蔣秋香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複代理人 王淑菁
被上訴人 謝源嬌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121號確定界 址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 問題,經於民國101年5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 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 簡字第121號確定界址事件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 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