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周美杏
訴訟代理人 宋百月
被上訴人 昆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姵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5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關於「法官林育蘋」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潘曉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潘曉玫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