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0號
原 告 陳福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林素禎
訴訟代理人 廖淑華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李育錚律師
林欣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 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就:㈠所提原證41,項次壹、三、8部分,提出相關 之證明,並釋明與原契約所訂6293M3之差異何在?㈡被告所 提被證13之證據,表示意見。被告應就:㈠所提被證13證據 ,其辦理第一次變更設計之原因及性質為何?㈡答辯狀所提 :「追減穿越旱溝段之施作而減少之工程款明細表,為第一 次變更設計契約之一部分」等情,提出相關之比較說明。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證據方法有再加以調查之必 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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