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婚約贈與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132號
TCDV,101,家訴,132,20130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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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蔡昕儒
即反訴原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吳全永間因101 年度家訴字第 13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原僅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嗣擴張
上訴之聲明,併就本訴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452萬4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877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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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