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1年度,27號
TCDV,101,國,27,2013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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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北屯區僑孝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胡志道
被 上 訴人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
人     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度國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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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