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北屯區僑孝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胡志道
被 上 訴人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
人 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度國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