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黃文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協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清算完結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清算期間收支表。
(二)清算期間損益表。
(三)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四)監察人審查通過前述(含清算後財產目錄)簿冊之證
明文件。
(五)股東會承認前述簿冊(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
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之證明文件。
(六)清算所得申報書(附稅捐機關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