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6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宗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鐘德隆因100年度訴字第3264號確
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臺幣1,511,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07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