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7號原 告 陳明杰原 告 鄒粉妹原 告 鄒春蘭原 告 林炳坤原 告 鄒桂妹上 五 人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複代理人 潘曉琪律師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蕭智元律師被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爾祺訴訟代理人 陳膺旭 王瑞恒被 告 鄒沛蓁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25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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